原告茶陵县X乡X村X组、茶陵县X乡X村X组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X乡X组X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