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xx。
被告张xx,男,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1年原被告相某,于2006年8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x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和,原告性格内向、被告性格外向,被告的过于强大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这麽多年一直容忍,但被告并无悔改。原告倍感心力交瘁,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诉某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付韬冉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担;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不同意离婚。我们在大学期间相某、相某,双方之间还有一定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大学二年级时相某,后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8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xxx。
本院认为,原被告大学期间相某、相某、相某,后组成家庭,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因工作关系,分多聚少,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现原告起诉某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交相某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某300元,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某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某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胡文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高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