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河南中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振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张华强,被上诉人国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晓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