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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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一文化,电焊工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五年级文化,电焊工人,住(略)。系被告人林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六年级文化,鞋厂工人,住(略)。系被告人林某某之母。

辩护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木匠,住(略)。系被告人林某某的姑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3日向(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林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蔡某乙,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苏某某从涵江区X镇X村往莆田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x(东源水产公司附近)路段时,撞及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郑某某,致被害人郑某某、苏某某及自己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120”和朋友苏某某的电话,让苏某摩托车骑走,并与闻讯赶到的父亲林某某共同把被害人郑某某送到涵江医院抢救治疗,林某伤缝合后留下其父亲照看被害人先行离去。被害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某无责任。同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蔡某乙,辩护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郑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法医病理鉴定书,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林某某,本庭对其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的前后表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揭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初中毕业后,曾在莆田职业中专学校学习半年,由于成绩不佳而退学。曾学过玉器雕刻手艺,肇事前跟随父亲学习电焊技术。因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诉讼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家属、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6元和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本院已另行制作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遇情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法定代理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苏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郑某某家属的谅解;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同意落实帮教措施。据此,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要求,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家长教育方式不当,甚至过分纵容与溺爱,也是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间接原因,理应深刻反思。法律是严肃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希望广大少年朋友知法、守法、敬法。纯真烂漫、憧憬洋溢的青少年阶段,不但是人生长河中一朵绚丽多彩的浪花,而且也是人生历程的一个关键发展阶段。对于犯了错误的孩子,拉他们一把,帮助这些迷路的孩子找回正确的人生坐标,也是家长应尽的职责。本院希望被告人林某某要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勇敢走出犯罪的阴影,以实际行动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静

代理审判员林某贞

人民陪审员涂星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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