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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向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系被告人刘某之堂兄。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xx,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刘某系父女。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有左肺中心型肺癌,为了从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弥补自己的资金不足,便让被告人刘某将其公公卫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拿来,并于2009年3月31日以卫某名义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作了左肺切除术,共计花费医疗费x.46元。4月29日,又以卫某的名义在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骗领合疗补偿金x元。2010年8月13日,华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10时许在华县X组卫某家将被告人刘某抓获;12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退赔涉案款x元,已返还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及破案、抓获经过,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报案材料,证人赵某、杨某、刘某、王某、卫某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华县新型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转诊登记表、补偿审批表、支付凭证,交、领款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合疗补偿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赔涉案款,结合其犯罪动机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管制。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根平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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