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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一X与被上诉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一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一X与被上诉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陈XX于2010年12月7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一X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德,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某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路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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