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西安盛秦胡家庙海鲜副食市场有限公司
王某与西安盛秦胡家庙海鲜副食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盛秦胡家庙海鲜副食市场有限公司支付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盛秦胡家庙海鲜副食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盛秦胡家庙海鲜副食市场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x元,并交纳执行费54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