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与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利息23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0一0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