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谭某未到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中止审理;后被告人谭某到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恢复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X镇以冒充律师,虚构能帮人代理案件并谎称自己在法院、政府有熟人能找关系办事为由,实施诈骗作案3次,共骗取人民币6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冒充律师以帮被害人韩某某代理案件为由,在重庆市X镇白公生态花园X栋X-X室骗取韩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0年1月,被告人谭某以自己有熟人能找关系帮被害人熊某到重庆市政府办事为由,在重庆市X镇佳佳旅馆骗取熊某现金2000元。
3、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谭某冒充律师以帮被害人刘某的朋友代理案件为由,在重庆市X镇大礼堂广场骗取刘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1月28日,被告人谭某被被害人刘某扭送至重庆市X镇第某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对其裁量刑罚。被告人谭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五保老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谭某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
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熊某、刘某每人损失各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燕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