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杨某,女,40岁许,汉族,住(略),系被告雷某之妻。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被告雷某因资金紧张指派杨某向原告借款5300元,当时言明2010年底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高某在本院审理本案时于2011年11月2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本院已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雷某于2011年12月21日前给付原告高某借款5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