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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陈某刚、陈某超、绰号黑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溜至民权县X村民吴xx家中,以借吴xx的摩托车办事为借口,将吴xx的光阳X号型踏板摩托车骗出后卖掉,得款200元。后该被骗摩托车被追回。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

2011年2月25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溜至民权县X村民李xx家中,以借车办事为借口,将李xx的红色济南轻骑摩托三轮骗出后卖掉,得款450元。该摩托车价值2000元。

2011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溜至民权县X村民贾xx家中,以借车办事处为借口,将贾xx的九星钻豹牌大款电动车骗走后卖给了城关镇居民于某,得款480元。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50元。

2011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溜至民权县环卫所焦xx家中,以借车办事为借口,将焦xx的白色电动车骗走后卖掉,得款100元。该摩托车价值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李xx、贾xx、焦xx的陈某、证人于某、孙某、孟某、翟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扈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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