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兵,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韩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及被上诉人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兵、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及被上诉人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中上诉人周某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影响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退还上诉人周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