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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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梁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系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柳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孙某之母。

被执行人梁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现系龙钢集团炼钢分厂职工。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韩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韩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梁XX支付抚养费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已将(2007)韩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孙某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份抚养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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