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梁某,男,57岁许,汉族,住(略),退休职工。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被告梁某因资金某转困难向原告金某借款x元。后被告给付原告x元,下欠x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x元。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梁某给付原告金某x元,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x元,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