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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与被告游某乙、郑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游某甲,该门诊部负责人。

被告游某乙,男,50岁,汉族,福建省,原系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员工。

被告郑某,女,33岁,吉林省,原系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与被告游某乙、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元,由原告慈利阳光综合门诊部负担。

审判员杨年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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