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涂xx,该公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被告xx公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某经理。
被告xx公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徐xx,公某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陕西xxx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公某,被告xx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某委托代理人杜xx、张xx,被告被告xx公某及xx公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某诉称,2009年8月中旬,原告与第一被告下属的xx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暨《补充协议》、《分项工程报价单》。《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位于xx市X区xx路xx号xx小区X#、4#住宅楼砌砖、抹某、粉刷、贴瓷工程承包给原告。《分项工程报价单》和《补充协议》约定了承包价格、零工价格;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每栋楼X万元,合计30万元。2010年4月1日付工程进度款90%后,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结束后付总量的95%,剩余工程款5%待工程交工后三个月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经第一被告确认,原告2010年5月之前,经第一被告确认的劳务款(包括进度款与零工劳务款)总计(略)元。未经第一被告确认的2010年6月份工程量劳务款小计x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被告拖欠劳务款近百万元,原告无力向工人支付工资。工人们多次到政府和劳务部门上访投诉,第一被告遂于2010年6月15日、2010年6月18日、2010年6月22日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分三次代原告向工人支付工资x元,加上此前已支付的x元,第一被告累计支付劳务工程款x元,下欠原告劳务工程款(略)元。现诉请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分包合同》,判令被告xx建筑工程公某陕西分公某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略)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xx建筑工程公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公某辩称,原告与被告xx建筑工程公某陕西分公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属实,经核查现下欠原告劳务工程款(略)元亦属实。
被告xx公某辩称,同意被告xx建筑工程公某陕西分公某的答辩意见,愿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中旬,原告与被告xx公某下属的xx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暨《补充协议》、《分项工程报价单》。《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xx建筑工程公某位于xxx3#、4#住宅楼砌砖、抹某、粉刷、贴瓷工程承包给原告。《分项工程报价单》和《补充协议》约定了承包价格、零工价格;付款方式为:“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每栋楼X万元,合计30万元。2010年4月1日付工程进度款90%后,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结束后付总量的95%,剩余工程款5%待工程交工后三个月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2010年6月,因被告xx公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原告工人多次到政府和劳务部门上访投诉,原告并撤离工地。后被告另行与他人达成施工协议,并由他人施工完毕。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核查对质,确认被告xx公某累计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x元,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略)元。同时查明,被告xx公某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是2010年6月22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暨《补充协议》、《分项工程报价单》、本院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某下属的xx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补充协议》及《分项工程报价单》亦属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相关劳务工作后,被告xx公某未能如约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xx公某支付下欠劳务工程款,根据双方核对结果,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并应向原告支付(自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起至原告起诉之日)下欠劳务工程款之利息损失。至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劳务分包合同》一节,因原告离场后被告已另行安排他人施工,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与可能,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xx公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xx公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此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公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二、被告xx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某劳务工程款(略)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略)元×自2010年6月22日计至2010年9月28日)。被告xx建筑工程公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王建利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