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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略),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日15时许,(略)公安局枫亭派出所和枫亭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联合在(略)枫亭镇X村进行殡葬改革执法时,遭到死者陈某某1亲属即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美(另案处理)及当地群众的谩骂、阻扰和殴打。阻扰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美将枫亭派出所民警王某某1、林某殴打致伤。经(略)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某1、林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2、欧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1、林某的陈某,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略)公安局对被害人王某某1、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西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出具的(略)经过,枫亭镇人民政府出具执法的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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