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申请人张某乙要求宣告张某乙立、杨燕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某,2009年4月23日晚,申请人张某乙父亲张某乙立和母亲杨燕梅从家里失踪,2009年4月25日中午1时许,在渑池县X村发现申请人父亲张某乙立的黑色大众轿车,车内有大量血迹,经有关部门鉴定,车上血迹与申请人父亲张某乙立的DNA一致。经新安县刑侦大队多方查找,目前未发现张某乙立、杨燕梅下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母女关系。故申请宣告张某乙立、杨燕梅死亡。
经查,张某乙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X组,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杨燕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X组,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9年4月23日晚,张某乙立、杨燕梅从家里失踪,2009年4月25日中午1时许,在渑池县X村发现张某乙立的黑色大众轿车,车内有大量血迹,经有关部门鉴定,车上血迹与张某乙立DNA一致。且经新安县刑侦大队多方查找,目前仍未发现张某乙立、杨燕梅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光明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张某乙立、杨燕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乙立、杨燕梅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乙立、杨燕梅在2009年4月23日失踪后,经新安县刑侦大队多方查找,仍未发现张某乙立、杨燕梅下落,且公告寻找张某乙立、杨燕梅的期间业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乙立、杨燕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保平
审判员孙亮
人民陪审员朱社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