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30岁,(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胡某,男,33岁,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飞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飞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飞负担。
审判员聂玉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恰〖薄≡馈√肌》啞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