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狄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XX,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狄XX及其辩护人贾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狄XX无证驾驶陕x号五征农用运输车,从东王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骞柳小区门前东侧靠路北停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前脸右侧将人行道内同向步行至此的刘某X撞到路边人行道树上,致其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灞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狄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又查明,经法医学鉴定,刘某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狄XX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狄XX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田某、刘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检查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建议书及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在遇到行人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黄小锋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吕敬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