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潘国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丁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某,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就经常吵架,2004年二人的儿子胡某出生,但是双方依然是经常吵架,近几年,二人吵架也给孩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原、被告一直住在原告的母亲家,吵架也给原告的母亲造成很大的伤害,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胡某。
被告未某,亦未某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一子胡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01年认识,2003年12月5日才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涛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