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月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振浩,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国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延芳,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月新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国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退还河南新月新印刷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