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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陆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六社,农民。

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九社,农民。

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九社,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增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18日,被告陆某向原告借款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逾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付;另外,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并当场写下欠条,共计欠款4210元。现要求被告陆某偿还借款4000元,要求二被告偿付货款4210元,并承担利息950元。

被告陆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欠原告货款4210元属实,但借款4000元我已于2008年12月给被告还清了,只是当时我没有把借条从原告处抽回。

被告孙某未作书面答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某、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18日,被告陆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元,被告陆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月息按40元计算,用几个月还几个月的利息;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陆某、孙某先后11次从原告经营的索丽壁纸销售门市部赊购液体漆、壁纸漆等装潢材料,欠款4210元。被告陆某、孙某分别在原告提供索丽液体壁纸专用发票,欠款人处签名认可。其中被告陆某赊购10次,欠款3450元,被告孙某赊购1次,欠款760元,被告孙某赊购价值760元的液体漆,被告陆某在庭审中陈述账由其承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当庭陈述;

2、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陆某给其出具的借条一张;

3、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签名索丽的液体壁纸专用发票11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用原告现金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已成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推诿拒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已将原告的借款4000元偿还,只是当时未将借条抽回,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二被告分别向原告赊购液体漆、壁纸等装潢材料,欠款4210元,被告陆某对其赊购原告的材料及其妻赊购的材料均认可,被告对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索丽壁纸专用发票上其在欠款人处签名和其妻孙某的签名均无异议,故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某、孙某系夫妻关系,故欠原告的材料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对庭审中依法享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欠王某借款4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陆某、孙某欠原告王某材料款421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某、孙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增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芳

注:本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48v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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