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日照市胜利油田石化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日照市X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通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石油大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2002年12月中旬,原、被告协商决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原料油。截止到2003年6月,扣除已付部分油料款,被告尚欠原告(略).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通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下列时间和数额偿还原告日照市胜利油田石化产品销售中心货款(略).80元。其中,2004年2月28日前付10万元,3月30日前付20万元,4月30日前付20万元,5月30日前付20万元,6月30日前付清余款(略).80元;
二、案件受理费7554元,由被告东营市通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