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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赵某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老107国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赵某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武艳杰,被上诉人光大银行红专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回新生、安徽沧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田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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