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老107国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赵某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武艳杰,被上诉人光大银行红专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回新生、安徽沧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田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