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方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方某、陈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