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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方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方某、陈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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