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四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信息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方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柯方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四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四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方云,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武高波及原审被告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柯方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河南省四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