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荥阳市X镇乔某水库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乔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退还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