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197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兴声、张某丙,福建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福安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林培玉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潘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