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徐州市徐铁13宿舍X幢X单元X室房屋的所有权属为王某甲所有,王某甲于2011年7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王某乙x元,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的,则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到1650元,由王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甲
代理审判员王某甲
代理审判员沙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