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
被告:刘某,女。
被告:程某,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邮枞阳支行)与被告许某、刘某、程某金融借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邮枞阳支行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邮枞阳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光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刘某、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邮枞阳支行诉称:2010年4月8日,中邮枞阳支行与许某、刘某、程某签订《小额借某及担保合同》,其中许某为借某人,刘某、程某同时为保证人,合同约定:许某向中邮枞阳支行借某8万元,年利率14.4%,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刘某、程某作为保证人对该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邮枞阳支行当日即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许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中邮枞阳支行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许某立即归还借某x.14元,并自2010年6月8日始按年利率14.4%计算支付借某利息;2、刘某、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刘某、程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许某从事锯木加工业,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3月31日向中邮枞阳支行申请小额贷款,2010年4月8日,中邮枞阳支行与许某、刘某、程某签订《小额借某及担保合同》,其中许某为借某人,刘某、程某为保证人,合同约定,许某向中邮枞阳支行借某8万元,年利率14.4%,期限12个月(自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借某本金并结清当月利息,刘某、程某作为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借某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给付罚息、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中邮枞阳支行当日即履行了放款义务,许某在归还了两个月到期本息后,余款x.14元未按约定按月归还本息,2010年10月11日中邮枞阳支行委托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向许某、刘某、程某发出《律师催款函》,催讨未果,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中邮枞阳支行提供的《小额借某及担保合同》1份,放款单、借某、还款计划表各1张,《律师催款函》3份,以及中邮枞阳支行的当庭陈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某关系受法律保护。中邮枞阳支行与许某、刘某、程某签订的《小额借某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中邮枞阳支行当日履行了放款义务,许某借某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某本息,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某本息、逾期罚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程某共同为该借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中邮枞阳支行仅要求许某、刘某、程某立即归还借某本息,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借某本金x.14元,并自2010年6月8日始按年利率14.4%计算支付借某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刘某、程某对被告许某上述借某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许某、刘某、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左大明
审判员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刘某华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某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某时一并支付;借某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某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对借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某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某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某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