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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路X号华瑞中心X号楼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萍,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民,被上诉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丁香、刘秀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伟业公司经过投标就河南省工商局系统广告实时监测软件的供货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河南省政府采购豫财招标采购【2005】X号供货合同书》。约定:软件价格、验收和付款:1、本软件采购价额人民币96.6万元。2、本软件的验收分为初步交付验收和正式交付验收两个步骤。初步交付验收是指伟业公司将基本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交付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验收。正式交付验收是指初步交付验收合格后,伟业公司完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本地化要求和二次开发要求,正式交付完全某合本合同要求的软件,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各用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验收评审小组所进行的验收。3、初步交付验收合格付款90%,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付清另外10%余款。违约责任:1、如伟业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本软件或交付的软件不能在1周(5个工作日)内通过初步交付验收,应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本合同总价额5%的违约金,并从规定的交付日期第二日起,每延迟一天,再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本合同总价额0.3%的违约金。同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拒收软件、解除合同。2、如伟业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本合同和谈判文件、伟业公司投标文件及在谈判过程中的承诺、澄清,伟业公司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本合同总价额5%的违约金。同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拒收软件、解除合同。合同中双方还对软件性能要求、软件售中售后服务要求、合同履行地点及进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伟业公司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装了软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14日通过银行向伟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6.94万元,剩余货款9.66万元未支付。后双方在软件正式交付验收、本地化改造、二次开发等合同义务及付款问题上发生纠纷,故伟业公司诉至法院而成讼。

原审法院认为:伟业公司、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签《河南省政府采购豫财招标采购【2005】X号供货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某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初步交付验收合格付款90%,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付清另外10%余款,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已进行了初步验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支付了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正式验收的时间,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均反映该软件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直未组织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伟业公司亦认可实际上未进行正式验收。故伟业公司要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剩余10%的货款,条件未成就。关于伟业公司主张某乙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违约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违约,不予支持。综上,对伟业公司要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伟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驳回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合同期限内,伟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某、适当地履行了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的开发、本地化改造、二次开发工作。原审法院以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根据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证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支付剩余10%货款9.6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向伟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6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伟业公司交付的软件未完成我方提出的本地化要求和二次开发的要求,其功能、性能不完全某合合同要求,各用户验收也未合格,造成政府的采购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合同约定有权拒付合同的余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伟业公司、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签订的《河南省政府采购豫财招标采购【2005】X号供货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软件初步交付验收合格付款90%,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付清另外10%余款。伟业公司、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认可软件已进行了初步验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也按约定支付了90%的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伟业公司开发的软件是否正式交付验收合格,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否支付下余10%的货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式交付验收是指初步交付验收合格后,伟业公司完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本地化要求和二次开发要求,正式交付完全某合本合同要求的软件,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各用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验收评审小组所进行的验收。软件初步验收合格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就存在问题向伟业公司进行了书面反馈,伟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针对问题对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和二次开发要求,故伟业公司开发的软件尚未达到正式交付验收的条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下余10%货款的条件亦未成就。伟业公司上诉要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下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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