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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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X号楼X单元X室内。系被害人李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冯树仁,辽宁天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略),系被告人李某甲叔父。

(略)人民检察院以葫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唐某、李某X要求李某甲赔偿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文会、赵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唐某及诉讼代理人冯树仁,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杨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妻李某及岳父母关系不睦。2010年7月12日16时40分许,李某甲在龙港区X区“小土房”家中猜想李某与其原邻居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持菜刀在门口等待,见李某带女儿李某X学习回来,李某现幻觉认为刘某与李某在一起,又觉刘某钻入木垛,遂准备点火熏出刘某。李某制止时李某甲持菜刀砍李某颈部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砍击颈部造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李某甲在现场持刀拒捕,后被民警制服抓获。经鉴定,李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唐某、李某X、李某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甲杀人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元,并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死刑,立即执行。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不正确,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杀人动机是因要二胎而与被害人家庭产生矛盾。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李某智力较低,婚后一直与李某父母李某X、唐某同住在(略)“小土房”处。案发前半年,李某甲欲要二胎,遭家人劝阻后曾扬言要杀人。2010年3月16日,李某甲报警有人要害他,公安人员出警后发现李某甲持刀站在家门前,经劝解后将刀交给民警。同年7月12日16时许,李某甲认为刘某、唐某、刘某等人要合伙害他,遂持菜刀站在家门等待。后见李某及二人之女李某X归来。李某认为“刘某”也与李某在一起,遂持刀欲杀“刘某”,及见“刘”钻入木垛后,又欲点燃木垛将“刘”熏出。李某见状上前阻拦,李某甲遂持菜刀照李某颈部等处猛砍十数刀,李某倒地某,李某甲仍持刀砍李某颈部,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砍击颈部造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某甲杀人后,持刀欲寻觅并杀害唐某等人,公安人员闻讯赶来,李某甲挥刀拒捕,后被制服抓获。经鉴定,李某甲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唐某、李某X造成如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x元×20年=x元,丧葬费x元,抚养费x元×9年÷2人=x.5元,交通费1460元,招待费4370元,合计人民币x.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0年7月12日17时左右,我在家呆着,我认为刘某和我岳母唐某、我大舅哥李某想合伙害我。我从我家下屋菜板上拿出菜刀,站在大门口等着,过有十多分钟,我妻子李某带我女儿李某X还有刘某一起从外面回来,我看见刘某和李某在一起我就准备砍死刘某,刘某跑到我家西侧木垛里面,我用打火机准备点火把刘某熏出来,李某不让我点火,我就想把李某也杀了。我拿刀砍李某脖子,李某就喊,我对她脖子使劲砍了十几刀,李某被砍倒,她面部向上躺在我家西侧还在挣扎。我见她没死就照她脖子又砍了二十多刀,一直到她不动了。我认为李某已经死了,我就准备找唐某、李某以及李某闺女,我要把他们全杀死。刚出胡同,来了三个警察,让我放下菜刀,我就想,多杀一个人就赚了,我用菜刀砍警察,没砍到,我气急了就用菜刀撇向警察,被警察躲开了,菜刀掉在地某,后来被警察扣押。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X等人佐证。其又供述,我杀人时上身穿蓝色长袖衬衫,下着黑色长裤。我脸上及衣服上的血均系李某喷溅。菜刀是一体式样,铁质,长30厘米,宽10厘米。证人李某X亦能证实此节。2、证人李某X(李某甲、李某之女)证实,案发当日我母亲李某接我补课回家,走到家门口时,见我爸站在大门口,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说,叔你下来(旁边没有人),我妈带我回屋后,我从屋里跑出来到了院门口问我爸在干啥我爸继续说,叔你下来。我妈说,你别整了。我爸没有吱声,拿出打火机点院外的柴禾,我妈不让点,我爸就拿起菜刀砍我妈,往脖子上砍,我妈就喊,我跑到前院告诉一个老爷爷说,我爸杀人了,我和老爷爷就一起往派出所跑。与证人梁XX所证相符。其又证实,李某甲杀人用的菜刀是我家厨房所用,长25厘米,宽10厘米左右,铁柄。上述情节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相符。证人杨XX能证实,案发当日受一老人委托报杀人案一节。3、证人梁XX(李某甲邻居)证实,案发当日,我看到西院邻居李某甲拎着菜刀来回走,嘴里嘟囔什么。我问他干什么,他也不说。过会我发现他在他家东房山木垛点木头,随后听到李某说,别点火。过两分钟,又听到李某呼喊救命的事实。此节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相符。4、证人刘X(李某甲邻居)证实,2010年7月12日16时30分左右,我接孩子回家,听到不远处有尖叫声。我出去查看,等我走到离李某甲家5米处时看到李某甲媳妇从她家往外跑,李某甲拿菜刀追赶,追到李某甲家门口外时,李某甲拿菜刀砍李某脖子,砍了好几刀。我说,那可是你媳妇。李某甲对我说,我见谁砍谁。我看李某甲眼睛都红了,非常激动,我就赶到派出所报警并将公安人员带到了李某甲砍人的现场,到现场看到李某甲媳妇倒在自家门口,李某甲持刀正在追赶李某丈母娘。警察抓捕李某甲,李某捕并用菜刀扔向警察。其所证事实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杀人时间、地某、手段等情节相符。其所证李某甲持刀追赶李某母及李某甲拒捕情节亦与证人唐某证言相印证。5、证人唐某(李某甲岳母)证实,案发当日,我去串门回来,看见我家周围站不少人,听说李某甲把我闺女砍了,现在在门口等着砍我家其他人呢,这时警察来了,我就跟着警察往我家走,到胡同口看到我闺女仰面躺在地某浑身是血,我跑过去看,李某甲看到我就拿刀冲我来了,我呼救跑到邻居家,听到外面有打斗声。后来,李某甲被警察铐走了。上述情节,证人刘X亦能证实。唐某证实,李某甲案发前半年一直跟李某闹矛盾,因为李某甲想要二胎,我和老伴劝李某甲,因为我女儿李某智力不行,要二胎影响健康。证人李某X亦能证实上述事实。6、证人李某X(李某甲岳丈)证实,李某甲与我女儿李某结婚十年,李某甲夫妇一直与我和我老伴唐某一起住,因为李某智力低,我们在身边有照应。开始几年,李某甲对我还不错,最近两年李某甲得了肾结石不能干活,我和唐某养活他。因为要二胎的事,李某甲经常和我、唐某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杀我全家。7、证人刘X证实,我2000年时与李某X和唐某时邻居,期间李某与李某甲结婚后搬到李某父母家居住,相处的不错。今年过完年后,李某甲突然要求要二胎,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是低保户,李某X家不同意,劝李某甲不要要二胎。李某甲不听,还扬言离婚和把李某X家“去根”。我劝解李某甲不要要二胎,李某甲就记恨我,我给李某X送低保申请书,被李某甲误解为是他和李某的离婚申请书,经我上门解释后,李某甲还是在背后说我坏话,说我不怀好心思。8、关于李某甲报警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3月16日零时,东街派出所接李某甲报警称,有人要加害他,公安人员出警后发现,李某甲持尖刀站在卧室门口,自语说有人要杀他,他拿刀防身,后经劝解,将尖刀交给民警。经了解李某人得知,李某甲最近精神反常,经常半夜在屋子里不睡觉。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上述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杀人具体地某、手段及杀人后拒捕时将菜刀掴向警察等情节相一致。该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尹磊庭上辨认,确系其杀人现场。10、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葫)鉴(法D)字(2010)X号物证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李某被害现场及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提取了相关物证,李某甲脸部、右手部血迹为李某所留,李某甲作案时所穿蓝色长袖衬衫右前襟处也检验出李某血迹。其余如李某甲家门帘、东山墙及李某尸体南、北侧等处均检验出被害人血。11、物证菜刀及李某甲衣裤照片经庭审出示,被告人李某甲辨认,菜刀系其杀人时所用,衣裤系其作案时所穿着。12、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辽)公(葫)鉴(法医)字(2010)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系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砍击颈部造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成伤机制及死亡原因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杀人所持凶器种类及加害部位、手段等情节一致。13、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2010)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李某甲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2010年7月12日将妻子砍死,动机现实,受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应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该司法所具有相关鉴定资质。14、公安机关出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材料证实,案件的由来以及李某甲杀人后公安人员将李某甲抓捕等情况。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民事单据证实,与被害人李某亲缘关系及相应民事支出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家人生隙后持刀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不正确,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杀人动机是因要二胎而与被害人家庭产生矛盾的代理意见。经查,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应予采纳,代理人所提意见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杀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又系家庭纠纷产生,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唐某、李某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5元。

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大清

审判员张文喜

代理审判员张鹏程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戴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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