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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0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华阳面包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西峡县城小贾轿车维护中心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靳xx相撞,靳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靳xx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靳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到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靳xx家属经济损失1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x证言、另有法医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案证明、投案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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