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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钟郑(已判刑)在新乡医学院X号公寓X房间盗窃1台“七喜”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苹果”牌MP4,共计价值2273元。

2、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医学院X号公寓X楼一个宿舍盗窃一部银灰色直板手机,价值693元。

3、2008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医学院X号公寓X楼X房间盗窃2台“索尼”牌PSP游戏机和一部“得劲”牌MP3,共计价值3076元。

4、2008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大学城北市场其租房处盗窃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5、2008年12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市大学城“聚龙招待所”四楼吧台抽屉内盗窃一个绿色钱包,保内有身份证、两张健康证和现金220元等物品。

6、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大学城北市场“佳鑫旅社”三楼BX房间盗窃一台PSP游戏机,价值936元。

7、2008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乡医学院X号公寓X房间盗窃一台“索尼”牌PSP牌游戏机,价值1710元。

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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