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房屋迁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晓阳。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其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