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九里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江
原审被告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徐某九里山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某九里山医院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祝某、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徐某九里山医院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支付。
二、被上诉人祝某、王某乙不再要求原审被告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上诉人徐某九里山医院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