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又名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晚,张XX等人在杞县X街自中刀削面饭店吃饭,因结账同饭店老板邵某某发生矛盾,邵某某将张X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XX之损伤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邵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明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