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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晁某因与被上诉人臧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晁某因与被上诉人臧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服(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晁某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臧某各项损失8000元整,如逾期未支付,则按原判决执行。该款项支付后当事人双方在本案所涉的债务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臧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晁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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