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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诉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薛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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