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