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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付某、张某丙、河南新亚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亚兴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付某、张某丙、河南新亚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付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实际修车费用x元、两次吊拖费6400元、停车费1650元、估价费1500元、贬值损失x元、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停运损失x元,共计x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付某、张某丙、河南新亚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乙于2011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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