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某乙。
法定代理人权某甲。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权某攀。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权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厉某丁。
上诉人权某甲、权某乙、刘某与上诉人厉某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铜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厉某丙于2011年7月8日前给付权某甲、权某乙、刘某各项损失x元,双方因该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被告各负担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各自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