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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某(又名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上诉人刘某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行再字第X号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贾宁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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