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某(又名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上诉人刘某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行再字第X号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贾宁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