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王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贵,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王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