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诉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诉人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安检民行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仝慧义
审判员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牛婷芳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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