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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丙、张某丁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丙,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9月27日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9月27日由柘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犯有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郭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在对本辖区的违法用地巡查时发现牧野腾达实业公司私自占用陈青集镇X村民的耕地25亩,属非法占用地,经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汇报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8年7月15日下达了柘国土资监(2008)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限15日内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该违法占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计x元。牧野腾达实业公司对该决定没有执行,截止2011年9月23日,二被告人也没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王某、杨某证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身为土地执法人员,在土地违法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丙、张某丁犯有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丁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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