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个体户。
被告郝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志丹县前桥沟。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郝XX修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所有的汽车在原告经营的诚兴轿车修某厂维修,欠原告修某某、材某某等共计x元,原告经过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郝XX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贾某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