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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某风静云动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2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被告北某风静云动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淀图书城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某风静云动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某风静云动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某风静云动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十一元,收取七千五百零五元五角,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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