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曾用名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禹某承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