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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与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曾用名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禹某承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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