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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西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7月6日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告知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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